GB 19462-2004 复印机械环境保护要求静电复印机环境保护要求
GB 19462-2004.
1范围
GB 19462规定了静电复印机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GB 19462适用于复印速度不超过70 cpm,采用静电复印过程的黑白模拟式复印机和黑白单功能数字式复印机(不含辅助设备﹐例如:传真机.配页机、折页机﹑装订机等)。
GB 19462所述的消耗材料,仅指未经改动的、由复印机生产者提供的配套使用的原装色调剂卡盒组件或色调剂容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面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48---19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T 14670—1993空气质量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5438-1995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T 18313-2001声学信息技术设备和通信设备空气噪声的测量(idt ISO 7779,1999)
3技术要求
3.1供货保证
3.1.1复印机生产者的承诺
复印机生产者应对复印机产品作出一年的承诺或规定的复印张数(以先到为准)。如果这个承诺涉及到由消费者承担额外的成本,用户有权利选择6个月以上包括价格在内的承诺期限。
3.1.2 维修保证
复印机生产者应承诺,在停产后至少5年之内,保证提供复印机在正常使用范围内可能损坏的备件,超过正常使用寿命的零部件不在其列。
3.1.3消耗材料的供应
复印机生产者应承诺,在复印机产品停产之后5年内保证消耗品的供应。
3.1.4供货保证信息
复印机产品说明书中应包括本标准3.1.1~3.1.3技术要求的内容。符合性验证
复印机生产者应申明符合3.1.1~3.1.3的技术要求,并提交复印机产品说明书的相应说明页。
3.2可回收利用设计
复印机生产者应在设计阶段考虑到将来回收利用和材料再利用的过程,设计这些基本性能和特性。应包括的其他特性特征还有:
——在不同材料(部件)之间尽可能避免存在不可拆卸的连结(例如,粘接或焊接),应使用容易拆装
的机辘式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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